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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传播字〔2015〕7号),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信息;

  2、研究所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科学出版等信息;

  3、国家和中科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不予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认定后,可予以公开);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处理完毕后,按信息内容确定是否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精密测量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见《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主要采用网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科学院精密测量院网站(//www.34zg.com)“信息公开”频道和相关栏目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精密测量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精密测量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精密测量院不予提供。

  1.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精密测量院院长办公室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87199543

  传真号码:027-87198545

  电子邮箱:apm@apm.ac.cn

  通信地址:武汉市小洪山西30号

  邮政编码:430071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下载并填写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申请接受电子邮箱(apm@apm.ac.cn)。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精密测量院院长办公室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精密测量院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精密测量院院长办公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院长办公室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为申请人出具《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院长办公室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属于精密测量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精密测量院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精密测量院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告知书》。

  ③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精密测量院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④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决定不予提供的,出具《精密测量院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精密测量院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⑥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精密测量院掌握的,出具《非精密测量院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院长办公室将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开具《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第②、③种情形下,院长办公室将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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